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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办发【2018】57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9-11-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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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发上行文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文件



锡新办发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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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审计局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区财政局、审计局《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版)已经高新区(新吴区)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

2018416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版)

高新区(新吴区)审计  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厉行节约各项最新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14年下发的有关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预算,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四  单位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各类银行存款。

第五  纳入新吴区财政预算审核与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由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单位货币资金,单位应明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控制机,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所有报销结账事项均须由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三人以上签字。

第六条  单位报销所持原始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税务票据或财政票, 涉及使用电子发票的,原则上要附电子发票提取码或刷卡联附证。票面购货单位与报销单位名称相,项目真实完,用途清,时间准,摘要简,单价、数量与金额计算相,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没有涂改、刮擦、挖补痕,复写字迹和颜色一,有票据开出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报账票据原则上在开票日期2个月内办妥报销审批手续并完成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对于开票日期超4个月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对于签单或记账消费的,原则上应在签单或记账3个月内办妥报销审批手续并完成支付;超3个月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七  凡在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的支出项目应填写《费用报销单(1);涉及差旅费的支出项目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2)涉及临时补助(困难补助)、评审费或讲课费的,报销人应自制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应完整真实地填写报销单上涉及的项,专项资金应注明专款项目名,报销单大小写金额一,并与所附原始票据的汇总金额一,根据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报销单上所填日期及金额不能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

第八  财务部门提供现金及公务卡、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委托收款等多种转账付款方式。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业务主要:

1.非本单位个人劳务报酬以及颁发给非本单位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或特殊津贴;

2.向可以出具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小额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3.个人垫付的市内交通费支出;

4.机动车驾驶员垫付的停车费及道路通行费;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款项。

除上述业务以外的现金付款原则上不应超1000,金额超1000元的业务一律以转账方式付款。严禁各单位以转账支票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套取现,由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支票领取单位负担,并追究相关违规责任。

现金付款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按锡新管财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执行,用公务卡付款的款项办理报销时需附经消费人签字确认POS刷卡凭条。未提供刷卡凭条的需附情况说明。网络购货需提供网上交易清单和支付依据。

第九  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借领支票或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凭证(3),所借款项应在相关预算额度范围之,根据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或现金,严禁编造用途,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出国借款,由组团单位(或参团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出国批示、出国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市财政局核汇审批单在限额标准内向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对于委托第三方代购国际旅费及代办境外活动的,原则上不预付费用,待团组回国核销时统一结算。

第十  差旅费现金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其他现金借款应在借出10个工作日内报,支票借款应10个工作日内报,出国费用借款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核销,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及时报账,财务部门按前账不,后账不的原则,停止该借款人的借款业务。对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清账手续的借款,由财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办;对于超过六个月以上无故不办理清账手续的借款,财务部门将停止该借款人所在部门的所有报销业务,直至结清前账,同时,由财务部门将违规情况抄送区纪委监委处理,并作为个人履职征信记录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含上级奖励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

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收入等,应当遵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将收入直接用于单位的支出。

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政策、范围、标准执行和管理,并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四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各单位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六  单位的各项支出业务均实一支审批制度。

1.人员支出的审批。

经区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除区人社局核定的工资、补贴、奖金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支出(包括专项奖金、补贴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单位实际发放明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相关单位奖补总额分配。

2.基本支出的审批。

基本支出(除人员支出)原则上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3.专项支出的审批。

专项支出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和区人大批准下达后,每季度由单位按照年度预算上报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具体支出审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产业发展基金由主管单位按照相应的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审批。

4、厉行节约有关经费支出的审批。

部门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中涉及会议费、培训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商务活动费、重大招商项目说明会、区委、区政府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等支出的,按照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审批。

个人劳务费用(包括评审费、讲课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评审费原则上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划入评审专家的银行卡中。评审费的管理按照《关于转发〈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新管财发2015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重大货币资金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出,审批人应该拒绝批准。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八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1.单位工资发放日最迟为每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各单位的工资、奖金发放表按区人社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填制,不得随意涂改,并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一天办理好审批手续后交区财政局国库科,财务部门为在编人员统一办理个人账,其工资、奖金由国库科按时划转至个人账户。

2单位新增职工在取得区人社局开具的起薪通知单, 财务部门应凭起薪通知单,向区财政局国库科申报在工资统发系统中增设人员,并通知该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职工工资卡发生损坏、遗失,在及时办理挂失等有关手续的同,应向财务部门办理停用手,待新卡补办完毕,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3.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缴纳事,单位新增职工在取得区人社局开具的起薪通知单时,自起薪之日起足额缴纳;单位职工调出,由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转移手,其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自停薪之日起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数由区人社局核定。

4.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雇用临时人,确因工作需要雇用的临时人员应按有关临时人员管理规定到区编办、人社局办理编制审批和薪酬核定手,经批准雇用的临时人员其工资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内列,由区财政局国库科统一支付

第十九  差旅费的管理按照《无锡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锡新管财发201474号)、《关于转发无锡市财政局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锡新财发201646号)和《关于转发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锡新财发2017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因公临时出国费的管理按照《无锡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锡新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  会议费的管理按照《无锡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锡新办发201427号)和《关于转发无锡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锡新财发2017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  培训费的管理按照《无锡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锡新管财发201475号)和《关于转发无锡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新财发2017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  公务接待费的管理按照《关于转发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414号)和《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  商务活动费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无锡新区商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含业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其中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定点采购、定点维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应在年度预算定额内支出,不得挤占其他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  广告宣传费用支出管理。工程类广告费用按广告合同全额付款时,必须附有由施工单位提供、经验收人签字确认完工单;除工程类广告外的其他广告宣传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合同和广告清样,付清款项时验收人必须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项目已实施完成。

第二十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管理。

1.职工子女的儿童医疗统筹费和托费报销,贯彻父母双方单位合理负担的精神,由一方负担托费,另一方负担儿童医疗统筹费。

2.职工探亲旅费的报销,按锡新管发1999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  专项支出管理。

1.专项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包括大型会议费、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可分为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2.财务部门应按照单位年度专项支出预算批复的用途的支出项,按项目进行核,本着专款专用的原,经常性项目支出按序时进度支付资金;其他项目支出按发生时间支付资金,有专款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严格按专款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3.单位对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侵占、挪用。

4.单位专项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追加。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项目计划时,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单位报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按财政预算经费追加有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经区人大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预算追加。

5.财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单位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

1.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在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执行批复,对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项目,财政财务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2.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和服务项目,报销时必须附有合同及合同会签单,全额付款时必须附由施工或服务单位提供、经验收人签字确认的完工单。工程项目须提供审计中介机构的初审报告;若会签单上财政评审中心未明确意见,全额付款时必须由财政评审中心确认。

第五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管理

第三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档案、家///动植物六大类;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5年以上,单位常用的办公设备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冰箱、电视机、办公桌椅、沙发、茶柜、档案柜、会议室家具、车辆等。

无形资产是指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下)、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一条  单位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凡符合第三十条中固定资产所含条件之一,均属单位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十条中无形资产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单位无形资产。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资产台帐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购置资产(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中的通用设备,以下简)按照《无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暂行标准》文件规定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单位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初编制资产购置计,填报资产购置申请表,并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一同报财政,财政局应将资产购置计划批复与预算一并下发给各单,确保资产购置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四  单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资产的采购工作:

1.申请。单位需要采购资产时,应提前向单位指定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单位内设科室)提出书面申请 

2.审批。单位采购应根据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采购。单位不得办理无审批人签字审批的采购活动。

3.采购。单位资产的采购应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重要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订货、定价。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4.验收。单位应有资产采购验收制度,填制《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备案表》(附5)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区国资)备案。验收人应区别于采购人。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资产的验收、登记造册、发放、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5.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区国资办备案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备案、采购发票、政府采购证(列入《无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等有关附件办理付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款项,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建立资产财务账,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单位建立资产实物台账。

第三十六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应当于年末对单位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单位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配合实施。

资产清查盘点时应编资产清查盘点,对各类资产的清点实有数、账面数、差异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实物资产清查盘点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实物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或损失,清查盘点组织单位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单位应向区国资办出具书面说,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区国资办同意,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需要拨出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经区国资办批准,经办人持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九  出售资,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区国资办提出申,经批准,由区国资办、资产使用单位、单位财务部门联合进行。出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  资产需要报废,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区国资办提出申,同意报废,由单位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审,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可进行账面核销。电子产品处置根据《无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产品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锡新管办发201330号)规定执行,其他报废资产一律上缴政府公物仓进行集中处置的,应按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  存货中通用设备的购置、管理、处置参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材料等其它存货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无锡新区商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428号)中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  财务报告是全面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三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于每10日前出具会计报表,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四十四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支水平及变动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  单位应明确各项财务、会计业务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有效。

第四十七  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单位应根据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八    

第四十八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区委、区政府领导书面授权(原则上一年一次),本办法中规定需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可由被授权人审批。(授权书格式见附5

第四十九  原文件规定中与本文规定相抵触之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文件中执行的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发生变化时,新吴区财政局将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五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费用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单

3.借款凭证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备案表

5.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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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            2018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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