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堂监管条例
食堂监管条例
根据《关于加强市属院校食堂外包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锡校管资〔2013〕53号)的精神,为了更好地规范食堂外包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堂外包经营单位的管理,促使外包经营单位为师生提供物美价廉、营养健康的食品,办好师生满意的食堂,特制定本条例。
一、 食堂监管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周不定期对伙食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每学期定期进行师生满意率和满意度测评。
2、总务处、校医室是学校对食堂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
二、食堂卫生安全监管
1、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所有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外包经营单位应承担一切责任。
2、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必须按学校要求每天编制和整理食堂的各类台帐,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食品的加工制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堂卫生标准。
3、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所在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4、校医室做好日常检查和指导工作,总务处每周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给予食堂外包经营单位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5、食堂供餐期间需每天将测温、留样、消毒等过程以视频、图片等形式上传至食堂工作群。
三、食堂伙食品种和质量监管
1、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学校要求,根据就餐师生人数,按照投标文件中餐单的品种、份量、价格等,按时、足量、优质地向师生提供每日各餐主、副食及相关服务。
2、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可采用标准套餐、自选餐等不同供餐形式。其中标准套餐菜肴为一份大荤、一份小荤、两份素菜、一份汤。自选餐供餐品种数量应不少于招投标文件所列,具体如下:早餐各类主食品种不少于6样。午餐每餐品种不少于15样,其中,大荤不少于3样,小荤不少于3样,素菜不少于5样,其它食品(面点、汤等)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晚餐要求每餐品种不少于10样,其中,大荤不少于2样,小荤不少于2样,素菜不少于4样,其它食品(面点、汤等)根据自身特点提供。
3、食堂外包经营单位提供菜肴要注重营养搭配,油炸类食品供应供应量不超过供应菜品总量10%,供应套餐类菜品中必须含有蔬菜类。不得销售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等。
4、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应在上一周周四前将下一周的菜单报送总务处审查,按总务处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在食堂公告栏内。
5、总务处每天对食堂所进原材料的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每周参与原材料验收不少于2次。对于食堂所进原材料的不符合供餐要求的,责令食堂进行退货。
6、总务处每周依据食堂外包经营单位投标文件所列菜品原料构成及其份量进行检查。发现食堂外包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品种、份量标准等,应给予食堂外包经营单位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四、食堂伙食价格监管
1、食堂外包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据投标文件中所列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菜肴价格等内容。
2、食堂伙食价格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价格标准。伙食价格标准提高前,外包经营单位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召开由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前告知学校师生。个别品种调价前须经总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3、食堂拟推新品时,须经总务处审核后方可售卖。
4、总务处每周依据食堂外包经营单位投标文件所列菜品价格进行检查。发现食堂外包经营单位不明码标价、价格虚高等,应给予食堂外包经营单位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供餐期间食堂工作人员扣错价格,经核实后及时处理。
5、食堂外包经营单位经营时不得收取现金。
五、食堂财务监管
1、食堂外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核算经营食堂的收支情况,以备价格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核查。
2、食堂外包经营单位需定期将所采购主副食品原料价格报总务处,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3、食堂外包经营单位需提供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每年需提供审计报告。
4、学生餐费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圈存或人工充值,学生消费后由学校财务提供每月食堂外包经营单位的营业统计报表,由食堂账户支付。教职工餐费由学校行政账户支付。
六、食堂满意率、满意度测评
1、总务处、膳食委员会每学期组织食堂满意率、满意度测评不少于二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在食堂公告栏内。
2、总务处、膳食委员会定期开展家长“走进食堂”活动,听取家长意见建议。
本条例自2014年3月起执行,2019年1月修订。